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鄭南榕案


有一位年輕教師說:「看自由時代,就知道鄭南榕是用生命辦雜誌。」
198662日,鄭南榕終於被捕了,國民黨再也受不了鄭南榕一再地挑戰。「自由時代」雜誌120期裡,幾乎每一期都有「最敏感」的問題,將蔣家的黑暗面公諸於世,甚至蔣經國最後一個情婦都曝了光。宋楚瑜最先跳出來指責黨外雜誌「什麼問題都敢碰,甚至誹謗先總統及其家庭等」;陳守山[1]在國安局指派警總與黨政官員的座談會上,第一句話就是:「當局對不法偏激言論,至表重視。」蔣經國二次召見陶百川[2]時說:「從前我對黨外只有,但現在我已經做了這麼多了,他們為什麼還想要批評我?而前還要批評我的父親和家人?」講家對雜誌的披露已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甚至國安局也有了鄭南榕的專屬檔案,雜誌社門口時常有人站崗,519前後監視鄭南榕的特務最多達12人。24小時間看鄭南榕家,想蒐集他有什麼「圖謀不軌」的證據,但忠於忠實報導、新聞自由的鄭南榕哪裡來的「圖謀不軌」?國民黨只好透過台北地院動手。

事情起因:
1985114日民主時代天地週刊刊登「一億元滅桃計畫」[3],刊出七天後,張德銘未經要求更正,即以「妨害選舉」直接對鄭南榕、王鎮輝[4]、顏錦福、林世煜提出告訴,後撤回顏錦福、林世煜部分。

先說關於王鎮輝的部分,張德銘提出告訴後又於法庭上稱「對於王鎮輝的部分不追究」,後又因王鎮輝為掛名發行人因此要求法院判王鎮輝無罪,隨後又稱「當時不追究並非撤回之意思」,辯論終結後卻又向北院陳情,要求停止羈押王鎮輝。王鎮輝最後被判處緩刑三年。

再來說說鄭南榕的部分,張德銘提出告訴後,張德銘向檢察官陳慶鴻報告鄭南榕的設籍地址,並寄鄭楠榮戶籍謄本給法院,以便拘捕。並要求檢察官依其地址傳訊鄭南榕或直接逮捕到案。430日司法警察楊文標、廖金溪呈狀說明奉命按址前往拘捕,兩次都未有人應門,經他們打聽上下左由鄰舍[5],都表示對鄭南榕、王鎮輝是什麼人不清楚。527日簽發通緝書,但通緝書副本沒有寄給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62日於雜誌社逮捕鄭南榕,並以鄭南榕「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拒絕交保。616日開調查庭辯論庭,速審速結一次終結。最後鄭南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三年。

鄭南榕當然無罪!
由上述可見,張德銘對兩人的處理態度非常不一樣,對掛名發行人王鎮輝由資料看來是非常想替他開罪,而對鄭南榕則是竭盡所能的入期於罪。此外這個判決會被認為是政治審判還有其他許多原因,例如兩人刑期相差甚大, 王鎮輝緩刑三年也就是不用被關,而鄭南榕不但被關了一年半,還莫名其妙的被褫奪公權,筆者亦對此非常懷疑,何以「共犯」會有這麼大落差的處罰?何以鄭南榕被褫奪公權?且看當時受訪的律師如何看待鄭南榕案。

李勝雄律師[6]
創下了選罷法九十二條刑罰的最高紀錄
一年半的刑期太重了,創下了選罷法九十二條刑罰的最高紀錄,鄭南榕案並未比他案來的嚴重,如金山鄉的選舉官司已涉及人身攻擊,也未被判的如此之重。蘇洪月嬌也曾涉及選罷法同一條,但也只被判刑五個月緩刑而已。鄭南榕被重判,只因為他是鄭南榕而已。褫奪公權更是莫名其妙,無非是怕鄭南榕出獄後搞選舉而已。

侵害新聞新聞自由
所謂「意圖使人不當選」根本是欲加之罪,鄭南榕既不是候選人也不是助選員,怎麼可能構成此罪?他只是一個新聞工作者,懷抱「新聞自由」的理想,忠實的報導他的所見所聞,根本沒有意圖使誰不當選。如果因此入罪,是對新聞自由的侵害,新聞記者將無所適從,不知如何報導。

洪貴參律師
一億元滅桃計畫並非針對張德銘
鄭南榕即使坐一天牢,也是冤枉。「一億元滅桃計畫」所報導的主要是林清松退出選舉的內幕,根本不是針對張德銘而罵。該文出刊時間碰到張德銘的選舉純屬巧合,絕非「意圖使張德銘不當選」。整個審判過程給人感覺是在給予張德銘澄清的機會和藉此整肅鄭南榕。

如果「一億元滅桃計畫」是事實的話,那麼鄭南榕根本無罪。如果「一億元滅桃計畫」與事實不符的話,那應該查證消息來源是否有問題,應該傳喚提供消息的楊文章、許寶重,方能證實「一億元滅桃計畫」有無失實之處。若消息誤傳,鄭南榕亦無罪,因為他只是忠實地把他得到的消息加以報導,並無惡意,依據新聞自由原則,縱有錯誤,亦可以免責。

謝長廷律師
「如果法院一再濫用公權力,當然坐牢的人也不會有犯罪感,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

蔡敦明教授
「在法律上,自白書不得做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7],如果審檢單位以被告的自白書來斷定另一共同被告有罪,也是不合法的[8]。」

江鵬堅律師
未審先判
第一審開庭時,我曾到場旁聽,審判長不但出現誘導詢問,而且明顯暴露心證。驗證了未審先判的傳言並非無稽。

依法理,法官必須在整個審判過程完成後,才能得到自由心證,而非在審問過程中,便不斷暴露心證。舉例來說,審判長在庭上問鄭南榕:「你還不承認捏造事實報導……」

就本案所涉及的五年以下罪刑來說,應不至於成為重大案件,法院將本案列為重大案件,顯見背後政治意味濃厚。

鄭南榕案疑點
「不准交保」[9],其不准交保是因為法官認定鄭南榕已有「逃亡事實」而予以羈押。依據為法警兩次強往鄭家拘提均發現「宅中無人,且左鄰右舍亦不知鄭某」但是並無該次拘提的筆錄可證明,且430前兩次拘提時,鄭母因身體不好,足不出戶,哪裡是宅中無人。且鄰居也證明認識鄭南榕,何來左右鄰居不知鄭某?[10]再者519日鄭南榕被困在龍山寺,眾所皆知,那麼多特務跟監,上千名員警在場,為何不拘提鄭南榕?顯然是想假借拘提不到鄭南榕,而予以通緝鄭南榕。




[2] 總統副總統眼中從政者典型 首推陶百川http://www.epochtimes.com/b5/2/8/5/n206444.htm
[3]「一億元滅桃計畫」,這篇文章提到,桃園縣長徐鴻志,涉嫌圖利長榕海運開設貨櫃場的弊案,他為了讓桃園縣議會不追究此事,因此,用三十萬元的代價,來搓掉那些縣議員的調查行動,而負責搓這場圓仔湯的,就是當時正在競選台北市議員的張德銘律師。 引用自,桃園靜坐(下)--江蓋世著《我走過的台灣路》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finePrint&articleId=87636
[4] 民主天地週刊掛名發行人。
[5] 原狀未列姓名和左右鄰舍筆錄。
[6] 李勝雄律師為當今人權律師,簡介http://www.laijohn.com/archives/pc/Li/Li,Shiong/interview/Gou,K.htm
[7] 92.2.6.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8] 釋字第582號解釋。
[9] 交保為,一般來說係指具保候傳,指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不用被羈押,待審判期日到來時,仍要上法庭接受審判,被告並非因此無罪。
[10] 參考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及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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